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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22號王秋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王秋旺 住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十路8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已在法院網站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 年8月2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經聲請人陳述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查。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3 年1 月23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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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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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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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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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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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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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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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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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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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爐石處理資源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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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ND-0003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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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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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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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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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現變更為「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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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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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爐石處理資源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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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NX-00027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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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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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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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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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現變更為「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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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