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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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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22號王秋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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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王秋旺  住高雄市小港區平和十路8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已在法院網站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 年8月2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經聲請人陳述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查。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1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3 年1 月23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聯爐石處理資源化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3656-9
股票
1
1000
公司名稱現變更為「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002
中聯爐石處理資源化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2735-1
股票
1
120
公司名稱現變更為「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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