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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3號董恒珠
113年度除字第13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稿)
股 別: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董恒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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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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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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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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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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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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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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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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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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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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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恒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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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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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商業銀行前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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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643501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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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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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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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281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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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