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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50號陳珮淳
113年度除字第5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陳珮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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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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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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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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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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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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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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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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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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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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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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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珮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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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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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3500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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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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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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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035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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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