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1號王立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王立中
訴訟代理人 林立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6年8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捌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
已於108年7月30日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前經本院於108年7月19日以10
8年度司催字第2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5個月內;嗣於108年7月30日刊登在本院網路公告,
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
票乙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有網路公告1份在卷可
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
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
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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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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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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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達隆工│88ND-00005│股票 │1 │1000 │已更名為:奇鋐 │
│ │業股份有限│741-8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
│ │公司 │ │ │ │ │司 │
├──┼─────┼─────┼───┼──┼───┼───────┤
│0002│台灣達隆工│88ND-00005│股票 │1 │1000 │已更名為:奇鋐 │
│ │業股份有限│742-0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
│ │公司 │ │ │ │ │司 │
├──┼─────┼─────┼───┼──┼───┼───────┤
│0003│台灣達隆工│88ND-00005│股票 │1 │1000 │已更名為:奇鋐 │
│ │業股份有限│743-1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
│ │公司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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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灣達隆工│88ND-00005│股票 │1 │1000 │已更名為:奇鋐 │
│ │業股份有限│744-3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
│ │公司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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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台灣達隆工│88ND-00005│股票 │1 │1000 │已更名為:奇鋐 │
│ │業股份有限│745-5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
│ │公司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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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台灣達隆工│90ND-00018│股票 │1 │1000 │已更名為:奇鋐 │
│ │業股份有限│900-3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
│ │公司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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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台灣達隆工│90ND-00018│股票 │1 │1000 │已更名為:奇鋐 │
│ │業股份有限│901-5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
│ │公司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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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台灣達隆工│90ND-00022│股票 │1 │1000 │已更名為:奇鋐 │
│ │業股份有限│689-1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
│ │公司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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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1-22
- 更新日期:109-01-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