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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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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2號張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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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張明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表: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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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謝坤│張明│華南│160008│182,80│108 │QD255831│ │
│1 │龍 │輝 │商業│423 │0元 │年9 │1 │ │
│ │ │ │銀行│ │ │月21│ │ │
│ │ │ │籬仔│ │ │日 │ │ │
│ │ │ │內分│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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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3-31
  • 更新日期:109-03-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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