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號盧炯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盧炯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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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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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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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楊雅雲 │空白 │華南商業銀│160028224 │109,691元 │108年3 月20日 │2651809 │ │
│ │ │ │行小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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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3-27
- 更新日期:109-03-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