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號曾華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曾華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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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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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 │受款│付款 │ 帳號 │票面金│發票 │支票號碼 │備│
│ │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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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石旺汽│空白│合作金│10037050│21,000│108 年7 月│PA8793708 │ │
│ │車貨運│ │庫商業│21387 │元 │31日 │ │ │
│ │股份有│ │銀行前│ │ │ │ │ │
│ │限公司│ │金分行│ │ │ │ │ │
│ │莊素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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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3-24
- 更新日期:109-03-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