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3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趙桂榮之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趙
桂榮之遺產管理人
設新北市板橋區實踐路5號
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健芬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股票原所有權人趙桂榮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死亡,聲請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司
繼字第975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因附表所示股票
遺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
案,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股票確係聲請人所遺
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7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
民國108年9月12日送達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同年月17日聲
請公告於法院網站,並經本院於108年9月23日將之公告於司
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
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2月23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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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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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 股 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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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4DR8228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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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4DR8229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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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4DR8230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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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D21375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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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51160-8 │股票│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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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61992-0 │股票│1 │2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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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4-16
- 更新日期:109-04-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