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5號登壽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登壽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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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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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支票號碼 │備│
│號│ │ │ │ │(新台幣)│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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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燁聯鋼鐵│登壽貿│兆豐商│205200│326,623元 │108年4│YU701899 3│ │
│1 │股份有限│易有限│業銀行│29416 │ │月15日│ │ │
│ │公司林義│公司 │高雄分│ │ │ │ │ │
│ │守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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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4-10
- 更新日期:109-04-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