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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號楊春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楊春梅
送達代收人 李育晴
訴訟代理人 簡維汝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數 │
├──┼─────┼─────┼───┼──┼───┤
│1 │華陽企業股│96-NE-0000│股票 │1 │10000 │
│ │份有限公司│61 │ │ │ │
│ │(原名:華│ │ │ │ │
│ │陽綜合工業│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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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2-09
- 更新日期:110-02-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