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號興安木業有限公司
例稿名稱:110年度除字第1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本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興安木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大寮區華一街7號
法定代理人 王福泉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盧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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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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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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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汎洋有限│興安木業有│彰化商業銀│8133-03-22150-700 │91,245元 │109 年9 月16日│NN6591483 │ │
│ │公司 │限公司 │行鹽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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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別:發
函稿代碼:E059-2 除權判決公告
- 發布日期:110-02-05
- 更新日期:110-02-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