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8號呂金銅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呂金銅 住高雄巿三民區大豐二路485號9樓
訴訟代理人 呂翊寧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數  │
 ├──┼─────┼─────┼───┼──┼───┤
 │0001│中國鋼鐵股│821C-32Z67│股票  │1   │200   │
 │    │份有限公司│026       │      │    │      │
 └──┴─────┴─────┴───┴──┴───┘
 

  • 發布日期:110-03-26
  • 更新日期:110-03-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