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1號李睿玲
110年度除字第7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本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李睿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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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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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
│ │ │ │ │ │(新臺幣)│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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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順冷凍│李睿玲│華南商業│765160004112│40,900元 │108 年8 月31│QD2697100 │
│ │食品行呂│ │銀行高雄│ │ │日 │ │
│ │佰恩 │ │桂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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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別:碧
函稿代碼:E059-2 除權判決公告
- 發布日期:110-05-01
- 更新日期:110-05-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