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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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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51號李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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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5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李俐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附表:(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68號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農達鑫食品有限公司 
張秀英
李俐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85301
160,916元
112年8月1日
KM6215461
 
 
 
  
  • 發布日期:113-03-25
  • 更新日期:113-03-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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