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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9號劉昀蓁
113年度除字第19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劉昀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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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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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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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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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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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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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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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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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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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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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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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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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003270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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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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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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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052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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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