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0號吳佩霖

字型大小:


113年度除字第1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吳佩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楠梓建楠郵局(高雄第83支局)吳嘉雯
吳佩霖
新興郵局
42052857
90萬元
110年11月4日
BP456056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