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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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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83號沅宏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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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沅宏實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鳥松區松竹街115巷62號
法定代理人 鄭媛玲  住高雄市鳳山區北賢街6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註
1
郭彩蓁
(空白)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苓雅分行
84101135690
7,300元
112年9月30日
AL1146364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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