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83號沅宏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沅宏實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鳥松區松竹街115巷62號
法定代理人 鄭媛玲 住高雄市鳳山區北賢街6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編號
|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備註
|
1
|
郭彩蓁
|
(空白)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苓雅分行
|
84101135690
|
7,300元
|
112年9月30日
|
AL1146364
|
|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