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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54號洪玉霞
113年度除字第5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洪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