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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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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104號魏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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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10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魏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支票附表:      (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27號裁定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林瑞安
魏美玲
兆豐國際商銀高雄漁港簡易型分行
 
11620110210
106,000元
112年11月25日
WG2309336
 
 
    


函 稿 代 碼:E059-2 除權判決公告
股       別:國股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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