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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84號陳鑽程
113年度除字第10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稿)
股 別: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陳鑽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本票號碼
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
1
陳錦棋
無
87,000元
91年10月7日
未載
函 稿 代 碼:E059-2 除權判決公告
股 別:直股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