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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121號大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113年度除字第121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大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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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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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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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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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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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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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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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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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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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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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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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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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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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銀行鳳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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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10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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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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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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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P026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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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