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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140號國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113年度除字第14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國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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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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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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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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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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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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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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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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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鑫企業社 湯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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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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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農會信用部鼓山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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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030300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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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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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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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0097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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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24
- 更新日期:113-05-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