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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143號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莊敬路168號
統一編號:11456006號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福星
兼送達代收人 台北巿信義區莊敬路168號11樓
投資服務部抵押放款處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 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本票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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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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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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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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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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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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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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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成、許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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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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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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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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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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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