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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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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143號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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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莊敬路168號
           統一編號:11456006號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羅福星
兼送達代收人       台北巿信義區莊敬路168號11樓
           投資服務部抵押放款處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 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本票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1
蔡文成、許麗雪
3,560,000元
84年1月17日
未記載
 
 
                
  • 發布日期:113-06-05
  • 更新日期:113-06-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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