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130號簡春美
113年度除字第13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簡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附表:(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32號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新臺幣)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備考
|
001
|
春吉股份有限公司
|
空白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鳳山分行
|
84001022562
|
36,745元
|
113年1月31日
|
AJ3019084
|
|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