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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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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130號簡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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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13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簡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
附表:(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32號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春吉股份有限公司
空白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鳳山分行
84001022562
36,745元
113年1月31日
AJ3019084
 
 
 
  • 發布日期:113-06-06
  • 更新日期:113-06-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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