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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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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169號王聖雄(即王顯琛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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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王聖雄(即王顯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繼承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前聲請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2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股票原屬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所有,聲請人已繼承該股票,並聲請發行公司辦理掛失,另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0 號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裁定已於112年12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並審核卷內股票掛失通知書1 份、除戶戶籍謄本3 份、繼承系統表1 份、現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各7 份、遺產分割協議書1份等文件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上開股票,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高雄醫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A-000432
股票
1
12
2
高雄醫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A-000433
股票
1
12
3
高雄醫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B-000177
股票
1
120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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