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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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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179號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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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代 理 人 余亭萱  
送達代收人 林育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徐市凱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0299435027398
2萬5000
11265
2664452
 2
徐市凱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0299435027398
2萬5000
11275
2664453
 3
徐市凱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0299435027398
2萬5000
11285
2664454
 4
徐市凱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0299435027398
2萬5000
112105
2664456
 5
徐市凱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0299435027398
2萬5000
112115
2664457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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