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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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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183號延銓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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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延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行三  
代 理 人 陳思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支票附表:       (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04號裁定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延銓實業有限公司 林行三
俊明汽車工作室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85101031336
25,914元
112年9月30日
AK1247000
 
 
 
  • 發布日期:113-07-18
  • 更新日期:113-07-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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