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6號常壹工程有限公司
例稿名稱:110年度除字第13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本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常壹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盧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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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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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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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常壹工程│登富發照明│陽信商業銀│09941-10596 │77,595元 │109 年12月10日│AG4424580 │ │
│ │有限公司│科技企業社│行鼎力分行│ │ │ │ │ │
│ │張永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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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別:發
函稿代碼:E059-2 除權判決公告
- 發布日期:110-06-30
- 更新日期:110-06-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