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8號筌余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筌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秀燕
訴訟代理人 胡惠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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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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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筌余企業│阿法拉伐│兆豐商業│04727009985 │53,122元 │110年2月28日│BL0677599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銀行東高│ │ │ │ │
│王吳秀燕│公司 │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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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8-20
- 更新日期:110-08-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