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3號宮智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宮智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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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15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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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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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西甲郵局│宮智瑤│新興郵局│04998360│6 萬元 │109 年12│B9423527│
│ │(高雄第36支│ │ │ │ │月1 日 │ │
│ │局)呂禎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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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8-27
- 更新日期:110-08-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