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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57號棋宏
例稿名稱:110年度除字第25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本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棋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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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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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吳雅│無 │陽信│099410│32,000│110 │AG272544│ │
│1 │靜 │ │商業│017777│元 │年1 │4 │ │
│ │ │ │銀行│ │ │月8 │ │ │
│ │ │ │鼎力│ │ │日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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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別:鋒
函稿代碼:E059-2 除權判決公告
- 發布日期:110-09-29
- 更新日期:110-09-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