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80號敦王帝國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110年度除字第28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本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 請 人敦王帝國第二期管理委員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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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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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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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銀行 │敦王帝國│臺灣銀行│1200322235484 │10萬元 │107年2月7日 │FA2235484 │ │
│ │中庄分行 │第二期管│中庄分行│ │ │ │ │ │
│ │楊俊城 │理委員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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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10-28
- 更新日期:110-10-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