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0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義雄 住高雄巿苓雅區和平二路30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68
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本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68 號
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即民國110 年6 月22日起4 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
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 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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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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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金 額 │ 發 票 日 │利 率│ 受款人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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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洪勝雄│70,000元 │87年9月14日 │ 12% │高雄區中小│
│ │ │ │ │ │企業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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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11-30
- 更新日期:110-11-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