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31號李瑋(即李藏嘉之繼承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李瑋(即李藏嘉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新興區文化路5號4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
爭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6月9日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
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0年5 月26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
17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10年6 月
9 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
,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0年11月9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
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
內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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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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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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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鋼鐵股│751C-23T01│股票 │ │50 │ │
│ │份有限公司│091 │ │ │ │ │
├──┼─────┼─────┼───┼──┼───┼──┤
│0002│中國鋼鐵股│751C-23200│股票 │ │2 │ │
│ │份有限公司│606 │ │ │ │ │
├──┼─────┼─────┼───┼──┼───┼──┤
│0003│中國鋼鐵股│761C-26800│股票 │ │8 │ │
│ │份有限公司│319 │ │ │ │ │
├──┼─────┼─────┼───┼──┼───┼──┤
│0004│中國鋼鐵股│771C-27100│股票 │ │1 │ │
│ │份有限公司│688 │ │ │ │ │
├──┼─────┼─────┼───┼──┼───┼──┤
│0005│中國鋼鐵股│781C-28100│股票 │ │1 │ │
│ │份有限公司│61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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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11-30
- 更新日期:110-11-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