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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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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85號王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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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王燕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
    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10 年3月9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確係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
    於110 年3 月9 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
    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事件
    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8 月
    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聲請人亦在申
    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0 年8 月25日向本院提出本
    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
├──┼─────┼─────┼───┼──┼───┤
│0001│中國鋼鐵股│761C-26L06│股票  │1   │300   │
│    │份有限公司│480       │      │    │      │
├──┼─────┼─────┼───┼──┼───┤
│0002│中國鋼鐵股│791C-29Z58│股票  │1   │63    │
│    │份有限公司│774       │      │    │      │
└──┴─────┴─────┴───┴──┴───┘

  • 發布日期:110-12-16
  • 更新日期:110-1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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