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1號乾沅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乾沅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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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3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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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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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達茂營造股份有│乾沅工程有限│第一商業銀│030035858 │570,746 元│110 年6 │DM0007514 │
│ │限公司陳建榮 │公司 │行前鎮分行│ │ │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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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達茂營造股份有│乾沅工程有限│第一商業銀│030035858 │568,747 元│110 年7 │DM0007529 │
│ │限公司陳建榮 │公司 │行前鎮分行│ │ │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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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12-22
- 更新日期:110-12-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