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23號馮文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馮文瑋 住高雄巿楠梓區楠梓新路15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444
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本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4 裁
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即民國110 年7 月8 日起4 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
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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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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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 金 額 │ 發 票 日 │到期日│本票號碼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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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孫裕翔即博立│620,000元 │108年7月12日│無 │WG5907352 │
│ │光電企業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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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孫裕翔即博立│956,649元 │108年7月12日│無 │WG5907353 │
│ │光電企業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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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12-28
- 更新日期:110-12-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