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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7號陳昱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陳昱廷
代 理 人 陳乃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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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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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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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鋼鐵股│821C-32Z73│股票 │1 │20 │ │
│ │份有限公司│17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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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12-29
- 更新日期:110-12-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