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5號上泰裕企業有限公司
例稿名稱:110年度除字第345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本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上泰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博正
訴訟代理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府城分行
法定代理人 郭有惠
複代理 人 康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盧瑞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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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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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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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雄市私│上泰裕企業│上海商業儲│0027288 │167,360元 │110 年5 月30日│1537517 │ │
│ │立真愛國│有限公司 │蓄銀行高雄│ │ │ │ │ │
│ │際幼兒園│ │分行 │ │ │ │ │ │
│ │曾國揚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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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別:發
函稿代碼:E059-2 除權判決公告
- 發布日期:111-01-07
- 更新日期:111-01-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