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50號賢得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賢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靜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
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之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
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
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2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4 個月,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7月15日公
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0年11月15日已滿4月之申報權利
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於
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陳述明確,並提出本院公告為證,復經本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46 條規定,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即110
年12 月7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
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項、第549 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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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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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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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源鑫│賢得│聯邦│076300│117,61│110 │UA576760│ │
│1 │工程│工程│商業│015060│1元 │年4 │5 │ │
│ │有限│有限│銀行│ │ │月30│ │ │
│ │公司│公司│五甲│ │ │日 │ │ │
│ │胡 │ │分行│ │ │ │ │ │
│ │定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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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1-20
- 更新日期:111-01-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