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號鄭進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鄭進富 住台北市內湖區康樂街61巷79弄13號2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60
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60 號
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即民國110 年8 月2 日起5 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
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 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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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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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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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鋼鐵股│821C-32ZH5│股票 │1 │80 │ │
│ │份有限公司│25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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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1-25
- 更新日期:111-01-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