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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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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號吳孟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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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本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吳孟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號│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股數 │
├──┼─────┼───────┼───┼──┼───┤
│  │第一伸銅科│83-NX-100180-0│股票  │1   │550   │
│    │技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股別:碧
函稿代碼:E059-2 除權判決公告

 

  • 發布日期:111-01-28
  • 更新日期:111-01-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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