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58號明洋船舶機械有限公司
110年度除字第358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本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58號
聲 請 人明洋船舶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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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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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款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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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台灣國際│台灣銀│0610-320-305722 │294,000元 │97年2 月19日│305722 │
│新興分行│造船股份│行新興│ │ │ │ │
│葉珍芬 │有限公司│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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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別:碧
函稿代碼:E059-2 除權判決公告
- 發布日期:111-01-28
- 更新日期:111-01-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