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6號張俊卿
111年度除字第4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張俊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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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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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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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楊景全│空白 │高雄銀行草衙分行│223101│70,000元 │110年8月│AFP0883444│
│ │ │ │ │601756│ │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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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2-22
- 更新日期:111-02-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