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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號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送達代收人 張鈺暄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 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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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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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金額(新臺幣)│發票日 │到期日│本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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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政德、邵宗惠│1,932,000元 │92年10月20日│ 無 │ 無 │
│ │、邵慶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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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2-24
- 更新日期:111-02-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