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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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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6號聯通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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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聯通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欣儒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俊斌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1 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南盛興業有限公司王駿騰
聯通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華分行
1461705119326
新臺幣
693,347元
110年2月26日
QC7310585
 
 

 

  • 發布日期:111-03-11
  • 更新日期:111-03-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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