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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6號聯通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聯通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欣儒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俊斌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1 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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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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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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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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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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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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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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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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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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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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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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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盛興業有限公司王駿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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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通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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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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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70511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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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693,3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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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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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731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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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3-11
- 更新日期:111-03-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