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3號陳柏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陳柏霖 住高雄市大樹區中華路169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八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3號
發票人:岳駒企業有限公司
受款人:陳柏霖
付款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帳號:705107456
票面金額(新台幣):375,500元
發票日:110年9月10日
支票號碼:0491510
- 發布日期:111-03-16
- 更新日期:111-03-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