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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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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7號王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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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王柏分  住宜蘭市慈安路48巷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9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0 年8 月25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3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10 年9 月3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1年2 月3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51965
股票
76
0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34437
股票
97
0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38421
股票
397


本判決不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1-03-23
  • 更新日期:111-03-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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