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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4號林素妃
聲 請 人 林素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
國111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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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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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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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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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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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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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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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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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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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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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商業銀行十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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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3003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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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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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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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645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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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3-31
- 更新日期:111-03-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