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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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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5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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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侑成  住高雄巿苓雅區和平二路30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
國111 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5號
編號
發票人
 金      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民國)
受款人
 1
蔡熒昌、蔡熒堭、蔡榮輝
2,000,000元
73年7月9日
74年1月9日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現已由玉山商業銀行概括承受)
 
  • 發布日期:111-03-31
  • 更新日期:111-03-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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