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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5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侑成 住高雄巿苓雅區和平二路305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
國111 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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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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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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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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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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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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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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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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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熒昌、蔡熒堭、蔡榮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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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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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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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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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現已由玉山商業銀行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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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3-31
- 更新日期:111-03-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